考试违纪作弊法治宣传及案例警示教育
202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将于8月25至27日举行。作为考生,特别是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考生,诚信应是我们一生的信仰。参加考试,不仅是对专业水平的考核,也是对道德品质的检验和考量,请大家诚信参考,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
我们摘录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考试违纪作弊、涉考犯罪等内容,以及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同时列举部分典型涉考违规案例,为所有工作人员与考生敲响警钟。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
第六条 应考人员有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由中注协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七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的;
(四)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答题卡、答题卷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八)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
第八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口头或者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通讯工具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或者将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以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
(七)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参与有组织舞弊的;
(五)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考试作弊违法违规案例
(一)组织作弊,逃不过法网恢恢
【案例】202X年,考生朱某某伙同温某商议在某考试中组织作弊,由朱某某提供试题,温某负责寻找“枪手”,共同出资付“枪手”做试题费用。考试期间,朱某某将手机带入考场,拍摄考试卷子传给“枪手”,“枪手”作答后发答案给考生抄袭。参与者和组织者都被迅速抓获。考生朱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提醒】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对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不要一时糊涂,抱憾终生。
(二)避开安检带手机,考试作弊毁前程
【案例】考试期间,某考生避开入场安检,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开考后使用手机上网搜索查阅考试相关资料。依据相关规定,该生被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
【提醒】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各项要求,服从考务人员管理,拒绝携带手机等违规物品,遵守考试纪律。输了一场考试不重要,输了自己的人生才真是得不偿失。
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是对考生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对于涉考违规行为,我们始终秉持“零容忍”态度,也将继续加强与公安、网监等部门的协同,严格防范和严厉打击考试舞弊行为。在此也提醒各位考生诚信应考,以案为鉴,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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